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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腐还要做什么建议出台两部廉政规范文件 

来源:现代国际关系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3-09

在廉政建设方面,我们已做了什么?还要做什么?

从2004年开始,在廉政建设方面,中央加大了制度建设:一是出台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两个条例,并发出《坚决制止借两个条例学习培训之名搞不正之风的的通知》;二是制定了干部引咎辞退制度;三是中组部和中纪委完善了专门的巡视机构;四是中纪委和监察部对56个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实行了统一管理;五是中纪委表示欢迎媒体的监督作用(这表明对腐败和反腐败的报道在国内不再是禁区!)。更重要的是国务院《行政许可法》实施,国务院和地方行政部门由此取消和调整的审批项目达1806项。2005年起,我国进入体系性反腐败时期。根据我国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世界所作的承诺,之后我国的反腐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加强制度建设,践履了两大承诺,即惩治一批贪官和制订了一系列反腐法规和党规,以及通过两院司法解释,在法律上加强了对腐败犯罪行为的惩治;第二阶段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合作。签订双边引渡条约和追逃贪官及追回由贪官带到国外、流失在国外的资产,并出台了《反腐败和廉政建设》白皮书。

在廉政建设方面, 我们尚未做到什么?财产申报制度未能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反腐败法》20年中尚未被列入立法规划,未能出台;“两公”现象未能被遏止;“回避”制度未能被认真执行。“回避”制度古已有之:第一避亲,第二避嫌,第三避籍,但这些年来,诸多制度形同虚设。尚未做到的便是今后要做的。其中,最重要,也是最紧迫的是建成反腐体系,而反腐体系建成的标志是《反腐败法》的出台。

《反腐败法》立法应包含以下几项基本内容

一、关于公务人员接受礼品范围及其最高限额的规定,考虑到我国的国情,建议将我接受礼品的最高限额规定为300元人民币(约50美金)。

二、关于公务人员从事第二职业的规定,建议该法明确对公务人员从事第二职业及离职后的行为作出如下的限定:(1)规定公务人员(特别是党政干部)不可同时兼任一个以上的公职,或在公职外担任地方机构、国营公司、或公私合营企业的职务,如董事、经理(这方面可借用德国的规定);(2)规定公务人员(特别是党政干部)不得从事可能损害或影响其职务的“第二职业”;(3)禁止公务人员(特别是党政干部)为获取报酬而从事产生行为冲突或利益不一致的兼职,不准接受外国政府的酬金,私自代表他人或出庭与政府对抗,不得充当外国经纪人的代理商或与私营机构进行交易活动,不得以滥用职权来谋取报酬或接受超出标准的酬金(这方面可借鉴美国的规定);(4)规定非经政府事先批准,任何公职人员(特别是党政干部)不得参与经商或接受任何雇佣和工作(这方面可借用巴基斯坦的规定);(5)对公务人员(特别是党政干部)离职后所从事的职业和接受馈赠的行为进行限制规定,公职人员(特别是党政干部)退职后在有关私营企业的就业行为应受到限制(这方面可借用韩国的规定);(6)规定公务人员(特别是党政干部)在离职前后不得从原先与其有利益关系的人那里接受馈赠。

三、关于亲属回避制度的规定,建议在《反腐败法》中规定明确的亲属回避制度。规定公务员(特别是党政干部)不得与其配偶、子女及有亲属关系(父母子女、祖父母辈与孙辈、堂表亲、联姻亲)或与特定关系人同属一个部门或单位,不得构成上下级关系或同事关系,或双方有经济活动;官员子女不得借助父母的地位或影响力非法经商牟利,进入暴利行业(这方面可借用新加坡的规定)。并将《公务员法》第69条的避籍制规定纳入,即“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即原籍地或成长地)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如民族自治地方公务员任职)除外”。

四、关于公务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规定,建议在《反腐败法》中明确规定含公示在内的财产申报制度。公示范围可初步确定为“同级公示”。规定“申报结果的公示范围可以视条件的成熟程度而逐步扩大,可以先做到同级公示”,即在班子内或同级干部中公开,由人大产生的干部的收入申报在人大中公示;这里不应有“秘密申报”部分,也即不应有暗箱操作部分;规定对于不如实申报收入,“以谎报罪”论处(所以先应在刑法上设定一个“谎报罪”)。

五、关于公务人员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建议在这部分对公务人员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只作原则规定,如规定“公务人员违法行为应受到党纪政纪处罚,对于公务人员的犯罪行为由司法机关审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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