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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预算法实施条例推动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来源:现代国际关系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5-11

引言

财政是实现国家治理的必要条件,客观的财政制度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应全面发挥出中央和地方的推动作用,并借助不同的专业手段,确保财政制度的顺利开展。

一、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意义

财政制度建立和优化能够全面彰显市场和政府的内部关系,同时,对应制度和国家整体发展还存在关联,为此,国家发展过程将财政制度放在了重要位置。实际发展过程中,也在不断优化财税制度,且分税制建立在财政制度发展中发挥着重要影响。分税制经由多次修改和优化,日趋稳定,保证了现代财政制度的有序发展,可全面提升企业积极性,这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财政收入,大大提升了经济增长速度。

当前我国的主要发展目标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在这一阶段机遇和挑战同生,阻碍社会发展的主要因素是社会发展失衡,各区域内部发展存在不足。站在全面角度进行分析发现,引发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因为税收体制改革不完全,为此,强化税收体制改革,构建现代财政制度,这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的必要条件。

二、预算法实施条例具体修订内容

新修订的预算法,在预算管理方面进行了重大改动,原有条例和修订以后的预算法表现出了不适性,亟待重新修订。实际修订过程,应严格遵守上位法相关规定,紧密落实中央和国家的相关部署,具体修订如下:

第一,确立政府预算收支范围及编制内容,增加了预算体系的透明性。条例依照预算法授权,明确了公共预算、政府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及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这四项的具体收支范围与内容,并明确阐述了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范畴各项收入内涵。在上述其他三项预算收支范围进行了具体规定,并指明了衔接关系,其中一般预算能够依照实际需求与财力,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进行适当补充,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能够调拨一定资金给予公共预算。实施条例也对上述四种预算对应编制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这一规定可增加预算编制的有效性,强化政府预算体系中各本预算的内部衔接。

第二,细化部门预算管理,完善预算编制。实施条例全面遵守预算法规定的政府全部收入与支出需划列到预算全口径预算管理这一内涵,指出各部门预算需体现公共预算、政府基金预算以及经营预算内涵,指出各部门预算需体现公共、政府、国有预算分配给各部门和关联单位对应预算资金,一边细化部门预算收支,一边确立一个部门对应一本预算的管理标准,可增加预算编制的系统性。另外,实施条例还指出,部门预算支出涉及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每一个部门和所属单位自身的预算拨款收入及支出,需体现于部门预算内。

第三,深化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规避债务风险。实施条例基于预算法中政府债务管理规定进行了明确,要求改进优化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一般评测体系,围绕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进行评估,及时警醒债务高风险地区,同时,监管缓和债务风险。基于外国政府与国际组织贷款,能够转贷至直辖市政府。其中直辖市政府承担直接偿还责任,需划列到本级预算管理范畴。这一规定可促进地方政府举债融资体系构建,全面深化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提高各方面在地方政府债务方面的监督力度,有效规避债务风险,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优化预算执行,推进全流程管理。依照预算法对应规定及预算管理需求,实施条例改进了财政部门及其他单位于预算执行过程承担的职责,捋顺了财政部门及预算单位之间的职责分工,凸显了各部门与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的主体地位。细化预算收入与预算资金拨付关联规范,把预算法确立的国库集中收缴与支付制度执行到实处。为具体化预算法中对于特定专用资金能够依托国务院相关标准设立财政专户规范,细化了具体范围,指出开设、变更及撤销对应财政专户一般步骤,指出本级政府负责管理财政专户资金,同时,在预算执行以及决算文件中清晰体现,上述规定肯定了财政专户清理效果,让财政专户管理一点点走向规范化和标准化道路。

第五,优化转移支付体制,细化政府内部财政关系。实施条例明确了预算法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与退出机制方面的内容,大大改进了转移支付管理相关内容。细化转移支付资金拨付和归口管理,具体化转移支付预算下达与资金拨付需经由财政部门完成办理,其他任何部门不允许对下级政府部门及单位传递转移支付预算指令,切实增大转移支付管理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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