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协议类执行依据所载债权相对于诉请解决的原争议民事权利义务,实质上是债的变更、债的替换或者新债取代旧债,且经常将现在给付请求权更换为如担保、将来给付、违约责任等诸多具有不确定因素的新的给付请求权。依据制作机构仅进行债的变更、债的替换或者新债产生的合法性审查。新债要素的歧义和不确定性易导致执行内容争议。为保障此类执行依据的执行力,审查主体应当从执行机构调整为执行依据制作机构,执行机构自身仅限于公益性或者程序性审查。当执行依据内容审查机构难以确定执行依据实质而不予执行时,原则上应当允许申请执行人以新的法律关系为基础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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