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国际关系》
文章摘要:“清朗”行动的开展引发了关于社交网络账户法律属性的探讨,但我国《民法典》缺乏对社交网络账户的明确规定。霍菲尔德的权利分析理论表明,社交网络账户实际上是一种双务合同关系。用户权利的来源路径亦说明了其本身并非物权,不具有对世排他性。因此,社交网络账户在转让、继承、救济等方面的规则适用,均应遵循合同之债的思路。
文章关键词:
论文分类号: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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