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国际关系》
文章摘要:我国刑法第277条并列规定了妨害公务罪与袭警罪,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需要妥当处理二者的关系。规定袭警罪的第5款与规定妨害公务罪的第1款是特别关系,只有完全符合妨害公务罪成立条件的行为,才可能因为进一步具备特别要素而成立袭警罪。作为特别要素的“暴力袭击”对警察职务的阻碍更为严重,使得袭警罪的不法程度重于妨害公务罪。妨害公务罪与袭警罪都是具体危险犯,而不是抽象危险犯,所以,行为人虽然暴力袭击警察但并没有阻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既不成立袭警罪,也不成立妨害公务罪。行为人使用威胁方法阻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成立妨害公务罪。袭警罪中的“暴力”仅限于直接对警察的人身实施不法的有形力(狭义的暴力),而不应包括间接暴力与对物暴力;“暴力袭击”应是指突然性地积极攻击警察的身体,既不包括非突然性的暴力,也不包括单纯的消极抵抗。
文章关键词:
论文分类号: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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